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行政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主要包括学院行政公章、党委公章、科研专用章、分团委公章、本科教务印章、研究生教务印章及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个人签名章。
第二章 学院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学院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学院正职领导干部审批。
第四条学院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名章、行政公章、党委公章、科研专用章、分团委公章、本科教务印章、研究生教务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开具学院介绍信统一到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未经学院正职领导干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第三章 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学院的印章主要包括学院行政公章、党委公章、科研专用章、分团委公章、本科教务印章、研究生教务印章及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名章。学院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第七条学院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以学院名义向学校提交的公文、报表、说明等;
2. 向校外单位发出的有关函件;
3. 在学院范围内印发的文件;
4. 学院在册教职工的一般性介绍信、身份证明;
5. 学生出具在校证明、就业协议、向学校申请补办相关证件等;
6. 教师和学生向学校递交的各类申请且学校明确要求加盖学院印章的;
7. 学院范围内向教职工和学生颁发的院级各种荣誉证书等。
第八条学院党委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党委签发的文件。
2. 学院师生政审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
3. 党委各类评奖评优材料审核签章。
4. 党员日常发展、转正工作审核签章。
5. 由党委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科研专用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提交科研院的科研技术合同;
2. 合作单位需要的相关工作报告、实验报告等。
第十条学院分团委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分团委签发的文件。
2. 分团委与院内相关部门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分团委出具的证明、请假条及有关材料。
4. 分团委章程、协议。
5. 由分团委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本科、研究生教务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学生成绩单及相应成绩证明。
2. 学生各类教学工作类申请、报告等的审批。
3. 学院各类本科及研究生教学事项申请、报告、总结等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审批材料等各类文件。
第十三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学院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一律不能盖学院公章:
1.《印章使用申请表》内容与实际材料不符的;
2.任何空白的表格、纸张;
3.有圆珠笔、铅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的签字;
4.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5.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6.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第十五条 超出以上范围需要加盖公章的,需要请示主管院领导或者院长、党委书记。
第十六条 学院印章的管理
一、 印章的管理及审批责任
1. 学院行政公章、各专项业务章、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名章由各部门秘书负责管理。学院院长、书记和各主管院领导公章负有审批责任,党政办公室和各秘书对公章使用有管理责任。
2. 各部门秘书所管理印章明细须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
3. 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
4. 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学院行政公章、正职领导干部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财务报销单据。
二、 印章的使用和保管
1.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 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立使用登记台帐。
3. 学院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人根据职责权限使用。
4. 严禁教职工私自将学院印章带出学院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报分管领导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 以学院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人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6.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7. 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8. 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第十七条 学院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学院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正职领导干部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学院党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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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一月二十日